杭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

-张博

18969925316

您当前位置:首页 > 文章详情

取保候审常见适用问题

添加时间:2018年8月27日 来源: 杭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  http://www.hpxsls.cn/

核心内容:取保候审,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。在我国,取保候审关于适用条件有哪些常见问题

  中国自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来,取保候审制度极大地发挥了其优越性,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较短,法律规范过于粗糙,在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一些问题。

  第一, 取保候审权利的忽视。 长期以来,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,片面强调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,而忽略了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重要意义——即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,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。

  第二,续保问题。 高法“解释”第七十五条规定: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,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,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手续。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。

  第三,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“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”,但具体的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。

  第四,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。 宣布取保候审有的认为应当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,有的则认为应当是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。

  第五,保证金交纳问题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,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。”该条规定设立的保证金担保,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需要,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,旨在应用经济利益的驱动,促使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,确保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  第六,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。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
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

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

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

  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

联系电话:18969925316

全国服务热线

18969925316

律师手机站

网站管理 Copyright ©2018-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:大律师网